學務-公告:依「菸害防制法」及「校園菸害防制實施計畫」,落實執行菸害防制相關作為,未滿20歲之人以及學校校園內不得吸菸
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4月2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40040955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規定,未滿20歲之人不得吸菸。
違反前述規定者,依同法第42條規定,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接受戒菸教育;未成年者,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。未滿20歲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前項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,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,並按次處罰;行為人為未成年者,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。
三、學校依「菸害防制法」及「校園菸害防制實施計畫」持續推動無菸校園宣導,若知悉提供或販售來源,將提報當地衛生機關查處,並依校內規範處理,實施戒菸教育及輔導等措施,必要時協請地方衛生單位赴校稽查,以維護教職員工生健康及權益。
發布時間: |
2025-05-05 11:23:09 |
發布單位: |
新南國小學務處 |